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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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税一分局)许准字﹝2022﹞第(346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22-12-2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0 | 宜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913609003330112509 | 设立通知书 | 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化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备、设施销售及安装施工;警用设备销售;汽车智能电子科技销售及维护;车辆租赁服务;代理汽车上户、年检;电子安防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5-03-30 | 2099-12-31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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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983民初42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甲,L某某乙,J某某 被告: Y某某,宜春市锐泽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798968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10000元给原告况某某、L某某乙、J某某、L某某甲。
二、原告况某某、L某某乙、J某某、L某某甲的其他损失344484元,由被告Y某某、宜春市锐泽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其中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不计免赔赔付344484元给原告况某某、L某某乙、J某某、L某某甲。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47元,由被告Y某某、宜春市锐泽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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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983民初4274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K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Y某某,宜春市锐泽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17-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