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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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京02民终2663号 | 被上诉人 | - | 78351.24 |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3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39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2016年生产奖差额78351.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21 |
2 | 劳动争议 | (2017)京0106民初1397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1779.17 | 一、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2015年3月工资差额59.17元、2015年12月的工资1720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