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李岑
91110106788637559J
--
-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5层518、519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8)京02民终2663号
被上诉人
-
78351.24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3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39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L某某2016年生产奖差额78351.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8-05-21
2
劳动争议
(2017)京0106民初139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1779.17
一、江苏省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2015年3月工资差额59.17元、2015年12月的工资1720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12-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