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文康
91370687765763640U
5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海阳市东村工业园区(樱坤钢结构交易市场)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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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687民初165号
原告
原告:
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0000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彩钢瓦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费12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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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687民初5184号
原告
原告:
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2300
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1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元、保全费143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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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687民初2041号
原告
原告:
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准许原告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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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687民初167号
原告
原告:
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海阳市人民法院
2023-02-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687民初5184号
原告
原告:
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海阳市人民法院
2023-01-06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海阳市文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海阳市人民法院
2022-05-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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