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苏0925民初2983号 | 原告 | 原告: 盐城京奇刀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 | 43263.5 | 被告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盐城京奇刀具有限公司货款4326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7-03 |
2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6)苏0925民催4号 | 申请人 | - | 100000 | 一、宣告出票人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汇往收款人建湖誉恒砂石经营部,票号为31400051/26019661,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京奇刀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20 |
3 | 其他 | (2014)亭东商初字第0097号 | 原告 | 原告: 盐城京奇刀具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171561.51 | 被告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京奇刀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1561.5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被告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更多 | 2014-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1)苏09民特47号 | 申请人 | -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925民初2983号 | 原告 | 原告: 盐城京奇刀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18-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