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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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01民终634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成都正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8-03 |
2 | 合同纠纷 | (2020)川0193民初1196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成都正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 | 一、被告成都正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工程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付的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成都正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1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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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川01民终6340号 | 上诉人 |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2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川0193民初1196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成都正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