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05 |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 2018-03-15 |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渝02民终402号 | 其他 | - | -- | -- | 2019-02-2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渝0101民初158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承洁保洁有限公司 | 67546.7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承洁保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546.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3元,其中由原告L某某负担112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承洁保洁有限公司负担301元。案件受理费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作清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8-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渝02民终40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承洁保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渝0101民初158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承洁保洁有限公司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18-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