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榕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魏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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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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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214执286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8)苏021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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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苏0214财保338号-1
申请人
-
70000
解除对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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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苏0214财保339号
申请人
-
115000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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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苏0214财保340号
申请人
-
140000
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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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213执3640号
申请人
-
--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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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0214民初287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徐敏华,L某某
870600
准许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3元(此款已由C某某预交),由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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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7
其他
(2018)苏0282执47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6)苏0282民初3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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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8
其他
(2018)苏0282执470号之九
申请人
-
--
终结(2016)苏0282民初3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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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214执134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苏021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L某某、士蛟木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X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自收到本裁定后的法定期限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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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8
10
合同纠纷
(2018)苏0214民初2616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60000
一、S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案涉租赁房屋,并支付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60000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预交),由S某某负担(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0元由S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S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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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S某某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18-08-02
2
裁判文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18-04-2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17-11-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214民初223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苏0214民初2816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18-06-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282民初3835号
其他
-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7-05-16
4
其他
(2017)苏0214民初194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无锡市士蛟木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17-04-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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