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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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70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3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YBYB201706191544030657009953
旧标准
--
用河行为
--
--
州水利局审批办
2
ybyb201805031436090635461110
旧标准
--
用河行为
--
--
州水利局审批办

裁判文书 70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24执39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吉24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3-12-29
2
--
(2023)吉24民特15号
申请人
-
--
驳回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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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3
--
(2023)吉2401民初363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延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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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4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吉2401民初7151号
被告
原告:
延边鑫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
366197
一、被告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延边鑫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66197元,并支付利息(以36619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延边鑫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770元,共计9592元,由被告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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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5
其他
(2022)吉2401执保576号
其他
-
--
本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
2022-08-15
6
其他
(2022)吉2401财保201号之一
被申请人
-
450000
冻结被申请人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延江支行账户(XXXXX)内的10万元及被申请人吉林省众恒光电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账户(XXXXX)内的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延边鑫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消灭,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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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7
其他
(2022)吉2401执保511号
其他
-
--
全部实施完毕
2022-07-20
8
物权保护纠纷
(2022)吉24民终338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00元(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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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9
其他
(2020)吉24民终1594号
被上诉人
-
--
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 驳回Z某某、F某某1、Z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本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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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吉2401民初3329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延吉市档案馆,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50000
一、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45日内对相邻Q某某房屋(位于延吉市××路,现延吉市档案馆)平台防水进行修缮,防止平台雨水渗到Q某某房屋内; 二、驳回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50000元,由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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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9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吉24民特15号
原告
原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2
2
--
(2023)吉24民特15号
原告
原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2
3
--
(2023)吉24民特15号
原告
原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5
4
--
(2023)吉24民特15号
原告
原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2
5
--
(2023)吉2401民初215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X某某
被告:
徐州连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3-05-26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2401民初7151号
被告
原告:
延边鑫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12-19
7
其他
(2022)吉2401行初94号
被告
原告:
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延吉市建设局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08-30
8
其他
(2022)吉2401行初94号
被告
原告:
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延吉市建设局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08-29
9
其他
(2022)吉2401行初94号
被告
原告:
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延吉市建设局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08-08
10
--
(2021)吉2401行初27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延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12-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