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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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190127102587091 | 关于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 关于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1-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
2 | 330801200324018553505 | 330801200324018553505 |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3-24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330000190127502578154 | 关于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 关于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1-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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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浙0802民初6015号 | 原告 | 原告: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市杭州商会 | 54106 | 一、被告衢州市杭州商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费用54106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8月13日起以款项541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被告衢州市杭州商会负担62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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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0391民初1917号 | 原告 | 原告: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绿海飞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嘉富诚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诚绿发科创控股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
2 | 其他 | (2020)粤0391民初1917号 | 其他 | -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浙0110民初9903号 | 原告 | 原告: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圣耀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