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丁海军
9112011369406717XR
50万元人民币
-
北辰区北仓镇屈淀村工业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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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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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津0113民初6865号
被告
被告:
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
391067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6元,减半收取计3583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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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2
劳动争议
(2017)津0113民初206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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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010号
被上诉人
-
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元,由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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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一中民终字第2010号
被上诉人
-
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元,由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由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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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昌民(商)初字第1339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
40406
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货款四万零四百零六元。 如果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五元,由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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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昌民初字第1339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
40406
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货款四万零四百零六元。 如果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五元,由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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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元氏县恒成
元氏县人民法院
2022-12-14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D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9-04-23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天津九州商祺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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