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郭华军
9161110030545234X1
1000万元人民币
-
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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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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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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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是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二是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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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8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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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
2022-07-19
(西安)应急罚〔2022〕2801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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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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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陕0118民初3436号之一
原告
原告:
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天鸿消防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42元,均由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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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陕0118执217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陕0118执2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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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1民终720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富丽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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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4
合同纠纷
(2021)陕01民终855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1元,南通中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通中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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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5
劳动争议
(2020)陕0118民初5697号
原告
原告:
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27325.13
一、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289元; 二、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6.13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L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锋尚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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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6
合同纠纷
(2020)豫0211民初237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迪臣宋城酒店管理(开封)有限公司
5942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款项59420元及利息(以59420元为本金,以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迪臣宋城酒店管理(开封)有限公司、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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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7
合同纠纷
(2020)陕0118民初438号
其他
-
374670
一、被告南通中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374670元及该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通中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申请保全费3240元,诉讼费共计12380元由被告南通中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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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0)陕0118执2122号
被执行人
-
--
--
2020-12-11
9
其他
(2020)陕0118执160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陕0118执1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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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10
合同纠纷
(2020)陕01民终13285号
被上诉人
-
485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0元(W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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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W某某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W某某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2020-11-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0)陕0118民初5697号
原告
原告:
陕西锋尚志合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