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李小龙
91450100MA5L5MKP4C
2000万元人民币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58号DK国际拓佳2#楼二层202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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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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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521
(2024)粤0606执11352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88944
(2024)桂0107执529号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3
70709
(2023)桂0107执6433号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3-07-04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606民初143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47202
一、被告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货款472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20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5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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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J某某、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2
裁判文书
承揽合同纠纷
J某某、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3-03-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2)桂0107民初12522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安然钢结构五金加工部
被告:
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J某某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3-02-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43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龙朴建材有限公司,H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2-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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