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蔡小楷
911101053064544435
5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北凌云60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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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952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82元,分别由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282元(已交纳)、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负担133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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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2
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3761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
一、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无效,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二、被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损失95万元; 三、被告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腾退、搬离费损失25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43.37元,由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978.37元(已交纳4826.37元,剩余221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负担20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星奢石石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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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3
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37617号
申请人
-
7920306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百九十二万零三百零六元三角二分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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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9522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