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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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申303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8-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民申1670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4-2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民终310号 | 上诉人 | - | 136509200 |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驳回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45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24346元,由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1民终9265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7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31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114元,由被上诉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16 |
5 | 其他 | (2018)冀0107民初22号 | 被告 | 原告: 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庆云京庆宝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中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 | 7335000 | 一、被告庆云京庆宝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本金445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津中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175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112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庆云京庆宝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承担40868元、天津中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7028元、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承担10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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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C某某、阿拉善盟义超石头纸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2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阿拉善盟义超石头纸业有限公司、C某某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5-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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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08民初1668号 | 原告 | 原告: 庆云京庆宝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2-04-12 | |
2 | 其他 | (2018)冀0107民初22号 | 被告 | 原告: 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庆云京庆宝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2018-04-2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被告: C某某,庆云京庆宝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义超石头纸业有限公司,矿物流新疆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