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林昌平
911201166688198337
377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C-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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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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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宏利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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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2023〕津0116民初28431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正德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票据款5532212.25元;二、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正德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据款5532212.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正德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正德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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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0-19
〔2023〕津0319民初16901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5600462.32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04元,由被告天津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701元,原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担364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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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046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0-16
〔2022〕津0116民初38265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30862号
2023-10-30
(2023)津0116民初2843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30067号
2023-10-19
(2023)津0319民初1690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29564号
2023-10-16
(2022)津0116民初3826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黔01执1585号
申请人
-
1439664502.97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恒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9664502.97元银行存款(或收入)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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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0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9-27
2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3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4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6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8-03
7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38265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22
8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38265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1-30
9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38265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2-27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2-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