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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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冀0927执669号 | 其他 | - | -- | -- | 2016-12-09 |
2 | 劳动争议 | (2016)冀0927民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61977 | 一、被告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赔偿款6197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06 |
3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6)浙0283民初1736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 被告: 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11372.4 | 被告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货款1137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率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4-27 |
4 | 合同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2707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沧州凯姆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43745 | 一、被告沧州凯姆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电费款43745元;
二、被告沧州凯姆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按欠费数额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15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需附上诉讼费收据复印件)。 ...更多 | 2015-12-08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沧民终字第271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3-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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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2016-07-11 | |
2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沧州凯姆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2015-12-04 | |
3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国网河北南皮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皮县祥伟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201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