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岳振云
91120104673701522L
3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号内(科技园)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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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04673701522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08-03-20
2028-03-19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227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4000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J某某劳务费24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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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2
劳动争议
(2015)南民初字第769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30000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被告W某某2013年1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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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2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9-27
3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8-29
4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8-11
5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7-12
6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7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3)津0319民初2278号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6-06
8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5-22
9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3)津0319民初2278号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2-20
10
其他
(2021)京73行初10975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天视阳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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