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温学听
911101087364807997
2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院东侧B楼二层2210室
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安防工程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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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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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京0108执8086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京0108执恢1147号
2022-04-21
(2019)京0108民初1919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京0108执恢307号
2022-02-16
(2020)京01民终755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京0108执10676号
2021-05-06
(2020)京0108民初569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京0108执5324号
2021-04-01
(2020)京01民终755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京0108执8086号
2020-05-11
(2019)京0108民初1919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87364807997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2-03-14
2099-12-31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民申20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3-06-27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1)京0108民初50221号
被告
-
2000000
一、准许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告W某某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民终7559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二、被告W某某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民终75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在其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2021)京0108执异1242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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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3
其他
(2021)京0108民初3164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000000
追加W某某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执808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W某某在1700万元范围内对(2019)京0108民初191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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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执异68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W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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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民终7559号
上诉人
-
1708954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175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89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1元,由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1元,由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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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民初6175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08954
一、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89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08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1元(原告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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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执80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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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8
其他
(2020)浙0108执322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6-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民终1005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77元,由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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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10
其他
(2019)京03民终12990号
上诉人
-
10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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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北京指掌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12-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5民初1530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01
3
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终12990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民初1919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中科金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超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4-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