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闵军舰
91110108580830229M
2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01号15号楼1层107室
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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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8580830229M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2011-08-17
2031-08-16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3民终3423号
被上诉人
-
459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5元,由上诉人河南普航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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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2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17)辽01民初284号
被告
原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9元,减半收取5134.5元,由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7-09-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豫0311民初235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普航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482000
一、判决生效后10日内,第三人Z某某返还原告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59000元。 二、被告河南普航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30元,由被告河南普航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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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22)京0108刑初841号
其他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11-16
2
--
(2017)辽01民初284号
被告
原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09
3
技术合同纠纷
(2017)辽01民初284号
被告
原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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