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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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0203执93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2020)新0203执936号案件的执行
二、撤销本院作出(2020)新0203执936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0203民初37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65708.38 | 一、被告G某某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62000元、利息3708.38元,共计65708.38元;
二、被告G某某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费668.51元;
以上合计66376.89元,由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93元、邮寄送达费64.8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负担797.51元,被告G某某负担7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10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新0203财保85号 | 申请人 | - | 71816 | 一、对被申请人G某某所有的价值71816元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L某某名下的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车辆产权手续依法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738.16元,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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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0203民初37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0203民初37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市锐辉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