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震
91120116MA0791KX20
612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生大道3500号亿利生态主题公园旱雪3楼C区
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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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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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8

被执行人 8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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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裁决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16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2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节能铁汉(北京)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合同款)388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202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61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61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8832元)。二、驳回原告中节能铁汉(北京)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5元,由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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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2023〕津0319民初6932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渤海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用657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5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开始,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累计最高不超13152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渤海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818元,由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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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2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2022〕津0319民初5748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鼎鑫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费41,806元,上述款项于2023年1月15日之前付清;二、原告天津鼎鑫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前补齐相应款项的发票;三、原告天津鼎鑫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任何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5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给付制作费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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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14
〔2022〕津0319民初25266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天津华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双方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天津生态城滨旅北三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合同》项下工程勘察费154741.5元。二、如上述款项逾期给付,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给付原告天津华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未给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天津华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5元,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天津华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直接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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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02
〔2022〕津0319民初11250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调解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2022〕津0116民初20327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乾唐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价款432,300元,此款被告于2022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216,15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216,150元;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乾唐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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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319民初15697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原告大鱼缤纷(北京)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双方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的《软装陈设工程合同》(项目名称:金威·学府雅苑)项下工程款75000元,此款被告同意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具体支付方式:2022年9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2022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45000元。二、若上述款项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之前仍未全部给付完毕,则双方确认前述合同项下欠款基数为99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款项后,自2022年11月1日起,原告可就被告实际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息计算:以被告实际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大鱼缤纷(北京)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7日内按前述合同约定要求向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原告大鱼缤纷(北京)装饰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被告付清前述款项、原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双方对案涉《软装陈设工程合同》(项目名称:金威·学府雅苑)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均无权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5元,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此款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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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319民初12667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合同欠款金额为17,201元,此款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任何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天创艺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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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2022〕津0319民初18958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合同欠款金额为134,722元,此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4,722元;二、如被告未依约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中的任何一期,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的给付义务一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任何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天创艺标识标牌(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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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2022〕津0319民初18959号

失信信息 18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6执7950号
2024-03-19
(2024)津0116行审4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23840号
2023-08-16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2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21457号
2023-07-20
(2023)津0319民初693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19941号
2023-07-05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2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16203号
2023-06-02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2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4159号
2023-02-23
(2022)津0319民初574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2995号
2023-02-14
(2022)津0319民初2526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2113号
2023-02-02
(2022)津0319民初1125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6执28677号
2022-12-14
(2022)津0116民初2032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6执28264号
2022-12-07
(2022)津0319民初1569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8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47572
(2024)津0116执1265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2
144262
(2024)津0116执955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3
651802
(2024)津0116执897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4
19951
(2024)津0116执795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5
18612
(2024)津0116执796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6
26456
(2024)津0116执794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7
36168
(2024)津0116执796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8
233470
(2024)津0116执646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津03执复18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天津百惠勤广告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执异1067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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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2
--
(2022)津0116执2867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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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3
合同纠纷
(2022)津03民终3484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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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津0116民初1020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由J某某担负
2022-06-07
5
其他
(2022)津0319民初125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野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1-27
6
合同纠纷
(2021)津0319民初1527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80000
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一米阳光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4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天津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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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广告合同纠纷
天津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05-15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2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3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12-12
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5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3-09-08
6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8-18
7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6-13
8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3)津0319民初6932号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4-27
10
执行异议之诉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