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晓莉
91110108057390417P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2层210室
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安防工程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7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8057390417P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
2012-11-12
2032-11-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京0115民初1803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元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信(北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593856
一、被告元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3856元;二、被告元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5938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国信(北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6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元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信(北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23-03-27
2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21)京73民初131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计2898元,由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2022-02-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北京中软创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国信(北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元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3-03-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