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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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渝0108民初16293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蓝鹏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东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74500 | 一、被告重庆东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蓝鹏广告有限公司支付74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蓝鹏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50元,由被告重庆东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2-08-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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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渝0108民初16293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蓝鹏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东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