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邓献礼
91120116MA05MPPU4H
6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汉大路20号-123室
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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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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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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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发布虚假广告
其他
罚款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16
津市监滨罚〔2021〕9988号
2
发布虚假广告
其他
罚款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4
津市监滨罚〔2020〕4731号

裁判文书 10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1民初13442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按天津市永明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10-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津0116执2468号
其他
-
--
Z某某与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9982.6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9982.65元,执行费200.0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Z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津0116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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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执22410号
其他
-
--
C某某与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07.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07.50元,执行费50.0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C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津0116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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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6
4
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2824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7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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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5
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2520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935.6
一、被告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利息17078.23元、违约金1596.92元,扣除被告已减免的物业费、采暖费共计5414.7元,实际应给付原告H某某13260.45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92元,由被告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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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执15183号
其他
-
--
--
2022-09-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执1745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W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09-02
8
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2117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一、被告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利息及违约金合计8883.0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L某某负担61.5元,由被告利创公司负担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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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9
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203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109.46
一、被告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利息22962.33元及违约金2147.1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66元,由被告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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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执13916号
其他
-
--
--
2022-08-18

开庭公告 47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2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3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4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5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6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7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8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9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10
承揽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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