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注销 西北
陈华
91610112051575090J
--
-
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4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6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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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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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申请保全案件
(2021)陕0112财保781号
被申请人
-
1769226.19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769226.1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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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2
合同纠纷
(2021)陕0112民初14734-1号
被告
原告:
西咸新区XX城兴达建材租赁站
被告: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XX城兴达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361.5元,退还原告103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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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3
申请保全案件
(2021)陕0112财保178号
被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XX社XX社账号为和在中国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259内的存款共计1769226.1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咸新区XX城兴达建材租赁站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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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525民初1486号
被告
被告: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驳回原告澄城县永峰商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1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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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陕0602民初591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延安花溪湾小区项目部,L某某
2300875
驳回原告B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7元,现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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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陕01执147号
被执行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执147号案件执行完毕
2019-05-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民终623号
被告
-
17637157.18
一、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安分公司向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共需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620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 二、如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安分公司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安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三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一、二审诉讼费用各自承担。同时,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放弃2013年8月15日的Z某某借款100万元及户县项目钢材货款20万元的债权权利;该120万元的权利由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相关义务人另行主张。 三、如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安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期逾期达30天仍未支付时,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基数为货款2837157.18元及资金占用费4574029.44(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直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并扣减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安分公司已支付款项。 四、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委托收款账号:6217004220026991707,户名:L某某,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矿山路分理处。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三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陕西省高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83510元(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0元(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7900元,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预交15600元),减半收取26750元,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50元,西安平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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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8
合同纠纷
(2018)陕民终660号
被上诉人
-
590954.43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59.09544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8万元,由L某某负担13万元,兴平市永泰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9982万元,由L某某负担4.9982万元,兴平市永泰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1万元(L某某预交1.4178万元,兴平市永泰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743元),由L某某负担0.4921万元,兴平市永泰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0.5万元,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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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04民终913号
被告
-
507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2元,由上诉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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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10
合同纠纷
(2016)陕04民初1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兴平市永泰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7714.07
一、被告兴平市永泰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37714.07元,同时承担该款项自2015年10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请。 鉴定费用28万元由原告L某某自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9982元由L某某承担86000元,由被告兴平市永泰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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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1023民初188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19-11-1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1023民初188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19-11-1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1023民初188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19-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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