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思克科技(长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孔祥意
91220102MA153QBU63
1000万元人民币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滨河新村105栋10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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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吉0722执恢765号
申请人
-
--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722民初1749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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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2
其他
(2021)吉0722执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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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3
合同纠纷
(2020)吉0722民初1749号
原告
原告:
泰思克科技(长春)有限公司
被告:
长岭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70000
一、被告长岭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泰思克科技(长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万元,并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泰思克科技(长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长岭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长岭县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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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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