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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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0724民初3470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刘静,L某某,Z某某,T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 | 3329999.96 | 1、限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9999.96元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逾期未付,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有权对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依法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后获得的价款在最高额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由被告L某某、L某某、刘静、L某某、Z某某、T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在最高额2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8元,减半收取计9664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刘静、L某某、Z某某、T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02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川07民终2137号 | 被上诉人 | - | 152200 | 一、撤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26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L某某垫付的房屋租金款1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5日起按照LPR利率计至付清之日)。
三、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L某某负担;鉴定费用2200元,已由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由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L某某负担2100元,由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0-2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川0724民初1356号 | 被告 | 原告: 刘静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刘静,L某某,L某某 | 360000 | 一、由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46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利息;以36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利息),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原告L某某对抵押物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D-FAST1503FCCBD1500W光纤激光切割机一台和MB8-100*3200数控板料折弯机一台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垫付部分,待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5-21 |
4 | 合同纠纷 | (2020)川0724民初1734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市安州区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 | 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腾达实业有限公司房租费、物业费、水电费共计15638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428.00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12-22 |
5 | 合同纠纷 | (2020)川0726执995号 | 其他 | - | -- | -- | 2020-12-14 |
6 | 合同纠纷 | (2020)川0726执保234号 | 其他 | - | -- | -- | 2020-11-27 |
7 | 其他 | (2020)川0724民初980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合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16560 | 准许原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5-18 |
8 | 合同纠纷 | (2019)川0724民初47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个人出资协议》无效;
二、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5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5 |
9 | 合同纠纷 | (2017)川0724民初783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51387.96 | 由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1387.96元,并从2016年5月7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15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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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Z某某,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3-18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0724民初3470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T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川0724民初135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川0724民初1734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市安州区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724民初222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凯拓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
6 | 其他 | (2017)川0724民初783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富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安县人民法院 | 2017-04-21 | |
7 | 其他 | (2017)川0724民初719号 | 被告 | 原告: 绵阳市安州区腾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 | 安县人民法院 | 2017-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