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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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东莞市黄江誉峰化工贸易行”等478户企业至2021年3月1日止,因连续两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管字〔2017〕263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因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可视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对上述企业,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已无法找到该企业,同时我局在公告栏及企业登记住所张贴了《公告》,限“东莞市黄江誉峰化工贸易行”等478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联系我局,说明该公司是否仍在经营,或已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据。截止2022年4月19日,上述企业仍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更多 | 一、吊销营业执照。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5-23 | 东市监处罚〔2022〕27104号,2758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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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8-05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江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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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粤1973执628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581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硕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华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马某1 | 793150 | 一、限被告东莞市华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硕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150元及违约金(以79315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货款本金为限);
二、被告M某某1对被告东莞市华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被告东莞市华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1负担。原告东莞市硕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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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581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硕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华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