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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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冀0283民初4475号 | 被告 | 被告: 迁安市迁安镇自营汽车修理厂,W某某,S某某 | 42240 | 一、被告S某某给付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自营汽车修理厂修理费及施救费共计41651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841元,原告迁安市迁安镇自营汽车修理厂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