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腾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德群
91420325770798231E
1750万元人民币
-
房县城关镇下西关12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鄂0325财保13号之一
被申请人
-
10000000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股金帐号:50×××29,股本金1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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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2
追偿权纠纷
(2019)鄂0325执异33号
申请人
-
--
准许异议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2019-09-24
3
合同纠纷
(2018)鄂0325执220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湖北省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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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4
其他
(2017)鄂0325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
-
42000000
将(2017)鄂032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正文第22行“35000000元”更正为“3500000元”。更正后完整表述为:一、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在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金)3500000元及其相应的收益共计4800000元(股金账号50×××37,股金证号码000000071448)),冻结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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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5
申请保全案件
(2017)鄂0325财保15号
申请人
-
35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在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金)3500000元及其相应的收益共计4800000元(股金账号50×××37,股金证号码00xxx48),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房县城关镇莲花村一宗面积为16611.30㎡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县国用(xx)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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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豫13执复16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二、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1062、1063、1064、106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宛法执字第1062、1063、1064、10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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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5
7
合同纠纷
(2016)鄂0325民初666号
被告
原告:
房县国土资源局
被告:
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19780000
一、被告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尚欠原告房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1978万元。 二、驳回原告房县国土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40480元,由被告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480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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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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