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中
张捍卫
11410300005372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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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53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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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3

裁判文书 16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2

信用中国 2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洛发改能评〔2017〕12号
旧标准
--
本项目建成后年耗电量为685.4391万kWh,折标煤量为842.40tce/a;年消耗水0.36万立方米。合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842.40tce/a(当量值),综合能耗为2132.03tce/a(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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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洛环洛表﹝2020﹞09号
新标准
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南环路向西(动车所高架线至西环公交)打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00053721299)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南环路向西(动车所高架线至西环公交)打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三、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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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099-01-01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龙环境保分局
3
洛环洛表﹝2019﹞30号
新标准
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牡丹大道(定鼎门街龙门大道段)打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牡丹大道(定鼎门街至龙门大道段)打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函审意见,我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市牡丹大道打通工程项目(西起定鼎门街、东至龙门大道),道路主线全长489.318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排水、电力、照明、绿化以及其他附属工程。本项目为城市次干路,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洛阳市总体规划。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间应严格落实建筑工地“七个100%”要求,采取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和土方及时回填等有效措施,减少开挖基础、装卸、运输等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采用先进的封闭式沥青混凝土拌和机进行作业,降低沥青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设置围挡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的影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3、施工场地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及沉淀池,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沿线民房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新区污水处理厂。 4、施工期弃方及拆迁建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洛阳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审定的消纳场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附近垃圾中转站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营运期采取距离衰减、绿化及设置限速警示牌等措施降噪,降低交通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6、营运期要加强道路养护、清扫,减少汽车尾气及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 7、建设单位应加强交通管理,建立应急系统及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备案表为准(项目编号:4103002455)。 四、该项目若涉土地、规划、铁路及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六、洛龙环境保护分局负责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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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2099-01-01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龙环境保分局
4
洛环洛表﹝2019﹞31号
新标准
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翠云路(定鼎门街至龙门大道段)打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翠云路(定鼎门街至龙门大道段)打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函审意见,我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市翠云路打通工程项目(西起定鼎门街、东至龙门大道),道路主线全长489.255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排水、电力、照明、绿化以及其他附属工程。本项目为城市次干路,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洛阳市总体规划。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间应严格落实建筑工地“七个100%”要求,采取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和土方及时回填等有效措施,减少开挖基础、装卸、运输等过程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采用先进的封闭式沥青混凝土拌和机进行作业,降低沥青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设置围挡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的影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3、施工场地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及沉淀池,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沿线民房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新区污水处理厂。 4、施工期弃方及拆迁建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洛阳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审定的消纳场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附近垃圾中转站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营运期采取距离衰减、绿化及设置限速警示牌等措施降噪,降低交通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6、营运期要加强道路养护、清扫,减少汽车尾气及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 7、建设单位应加强交通管理,建立应急系统及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备案表为准(项目编号:4103002456)。 四、该项目若涉土地、规划、铁路及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六、洛龙环境保护分局负责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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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2099-01-01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龙环境保分局
5
洛环审〔2016〕037号
旧标准
--
" 洛环审〔2016〕037号n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n洛阳市汉宫路(国花路~定鼎北路)建设n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n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n洛阳市汉宫路(国花路~定鼎北路)建设工程位于洛阳道北地区,西起国花路,东至定鼎北路,按城市主干路设计,设计长度2133.903m,道路规划红线宽40m,双向4车道。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排水、绿化、交通和照明等附属设施;项目跨越苗沟退水渠处新建1座箱涵。项目总投资约7117万元。n你单位委托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汉宫路(国花路~定鼎北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老城环保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n一、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它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n二、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n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n(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落实《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7号)、《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等要求;表土堆、渣土、建筑材料等临时堆存点采取覆盖措施;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拌合设施除尘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n在路面修筑中,要采用带除尘净化装置的沥青拌和设备,并采用全密闭沥青运输车及摊铺车的施工方式,降低沥青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不得新建拌和站。n(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在敏感建筑物路段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应按照《报告书》要求,采取道路两侧绿化、加装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声环境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要求。n(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及沉淀池1个(容积5m3),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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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0
6
选字第410300201600031
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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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约980米,红线宽3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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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0
7
洛环审〔2016〕020号
旧标准
--
"洛环审〔2016〕020号n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北外环路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n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n你单位委托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北外环路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及西工、老城环保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n一、洛阳市北外环路二期工程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全长2552.494m,建设范围分为两段第一段西起衡山路,东至华山北路,道路设计全长约2105.937m;第二段西起王城大道,东至国花路,道路设计全长约446.557m。道路规划红线宽度60m,双向10车道。配套建设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等其它附属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2098.7万元。n二、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它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n三、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n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n(一)施工期应在道路两侧设置围挡,并对物料堆场进行遮盖,对运输物料车辆进行封闭或遮盖,防止物料沿途丢撒;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带泥(土)上路;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弃土应及时清理,防止扬尘二次污染。工程所需混凝土均外购,不再设置拌合站。n(二)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设置隔声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减轻噪声对周边后蒋沟村等环境敏感点的影响。n(三)采取绿化、隔声屏障和隔声窗相结合的措施,确保运行期道路沿线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达标。n(四)在道路红线外60米范围内不宜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设施。n(五)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植被绿化。n(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道路和桥梁的管理,制定道路事故应急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n(七)西工、老城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应落实好该工程的拆迁安置方案,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n(八)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n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为准(项目编号:4103000120)。n六、项目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施工监控机制,负责督促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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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0
8
豫高速公路工许[2018]080号
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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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郑卢高速九都西路连接线与西环路互通立交工程
--
--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
9
洛环审〔2016〕039号
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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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审〔2016〕039号n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n洛阳市西环路北段(三一零国道~中州西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n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n洛阳市西环路北段(三一零国道~中州西路)新建工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建设内容分为西环路北段和汉宫路西延段两部分。西环路北段为两段:1、汉宫路~中州西路段规划西环路,全长1844.656m,为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65m,设计车速60km/h;2、三一零国道~汉宫路段西环路改线段,全长707.198m,为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40m,设计车速40km/h。汉宫路西延段为现状道路向西延伸,与设计西环路北段相接,全长136.178m,为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50m,设计车速50km/h。项目配套建设桥涵、排水、交通、照明等其它附属工程。项目总投资24897.65万元。n你单位委托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西环路北段(三一零国道~中州西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西工环保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n一、该《报告书》评价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可行,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其它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n二、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n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n(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落实《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7号)、《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等要求;表土堆、渣土、建筑材料等临时堆存点采取覆盖措施;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拌合设施除尘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n在路面修筑中,要采用带除尘净化装置的沥青拌和设备,并采用全密闭沥青运输车及摊铺车的施工方式,降低沥青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不得新建拌和站。n(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在敏感建筑物路段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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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0
10
洛环洛表﹝2020﹞07号
新标准
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水西路立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00053721299)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水西路立交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三、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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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099-01-01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龙环境保分局

裁判文书 16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03行终0041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12-13
2
--
(2023)豫0311行初152号
被告
原告:
乔某某
被告: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确认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2023(第5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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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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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311行初149号
被告
原告:
赵某某
被告: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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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4
--
(2023)豫0303民初111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307.68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告C某某负担150元,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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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5
其他
(2022)豫0304民初80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81449.36
一、被告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劳务费778185.74元及利息(利息以778185.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保全保险费3263.62元;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86元,由原告承担10529元,由被告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57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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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0304民初445号
被告
原告:
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990390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5990390元及利息(利息以5990390元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62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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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7
其他
(2021)豫0304民初163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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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8
合同纠纷
(2021)豫0311民初8165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准许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90元,由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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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9
合同纠纷
(2021)豫0311民初8558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1-10-09
10
合同纠纷
(2021)豫0311民初176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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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N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838.21元。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元,由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8元,原告N某某负担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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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开庭公告 4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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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9
2
其他
--
被上诉人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6
3
其他
--
被上诉人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6
4
--
--
被上诉人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6
5
其他
(2023)豫0303民初418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洛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6
其他
(2023)豫0303民初418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洛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23-08-17
7
行政补偿
(2023)豫03行赔终44号
被上诉人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0
8
--
(2022)豫03行终336号
其他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6
9
--
(2022)豫03行终288号
其他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8
10
--
(2022)豫03行终273号
其他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