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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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津03行终45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14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津02民终3584号 | 被上诉人 | - | 22376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5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08 |
3 | 其他 | (2020)津0110行初238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 | 10000 | 驳回原告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22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津0102民初64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 被告: W某某 | 223765.76 | 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工资62993.97元、补发调增工作津贴生活补贴8520元、加班费值班费13440元、住房物业服务补贴3680元、集中供热补贴1776元、2015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3778元、2015年度未休假补贴6310元、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报酬15075元、住房公积金44990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50712元、医疗保险费12490.79元,共计223765.76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5元、保全费1885.63元均由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3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津02民终6277号 | 被上诉人 | - | 273133 |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7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11-13 |
6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津0102民初398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 被告: W某某 | 273126.67 | 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工资62993.97元、补发调增工作津贴生活补贴8520元、加班费值班费13440元、住房物业服务补贴3680元、集中供热补贴1776元、2015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3778元、2015年度未休假补贴6310元、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报酬15075元、住房公积金44990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50712元、社会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61851.7元,共计273126.67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885.63元均由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7 |
7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津02民终485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99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2-01 |
8 | -- | (2018)津0102民初991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 被告: W某某 | -- | 驳回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3 |
9 | -- | (2017)津0110民初56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 被告: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 97846 | 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2015年度贸易融资补助19422元、2015年度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78424元,合计978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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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津03行审复1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09 |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津02民终358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
3 | 行政撤销 | (2020)津0110行初23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