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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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津03行终45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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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0)津02民终3584号
被上诉人
-
22376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5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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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3
其他
(2020)津0110行初238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
10000
驳回原告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瑞鑫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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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4
不当得利纠纷
(2020)津0102民初641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
被告:
W某某
223765.76
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工资62993.97元、补发调增工作津贴生活补贴8520元、加班费值班费13440元、住房物业服务补贴3680元、集中供热补贴1776元、2015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3778元、2015年度未休假补贴6310元、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报酬15075元、住房公积金44990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50712元、医疗保险费12490.79元,共计223765.76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5元、保全费1885.63元均由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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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5
不当得利纠纷
(2019)津02民终6277号
被上诉人
-
273133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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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6
不当得利纠纷
(2019)津0102民初398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
被告:
W某某
273126.67
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局工资62993.97元、补发调增工作津贴生活补贴8520元、加班费值班费13440元、住房物业服务补贴3680元、集中供热补贴1776元、2015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3778元、2015年度未休假补贴6310元、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报酬15075元、住房公积金44990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50712元、社会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61851.7元,共计273126.67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885.63元均由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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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7
不当得利纠纷
(2019)津02民终485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99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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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8
--
(2018)津0102民初9910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
被告:
W某某
--
驳回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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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9
--
(2017)津0110民初565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
被告:
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97846
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商务委员会2015年度贸易融资补助19422元、2015年度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78424元,合计978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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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津03行审复1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09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0)津02民终3584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3
行政撤销
(2020)津0110行初238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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