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金世纪钢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开锵
91320583696786311D
3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开发区东城大道9号龙成国际钢材市场16号楼3室1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12-23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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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4175号
原告
原告:
昆山金世纪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
52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金世纪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Y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被告Z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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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4175号
原告
原告:
昆山金世纪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04-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508号
原告
原告:
昆山金世纪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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