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占昌
913207077908767009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路时代大厦1号楼61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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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1

裁判文书 8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苏0707民初6567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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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2
合同纠纷
(2022)苏0707民初4087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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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3
--
(2022)苏0707民初1689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4109.88
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109.88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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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4
--
(2022)苏0707民初2517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4390.7
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390.7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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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5
合同纠纷
(2019)苏0707民初9409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0000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2968元及利息(利息以物业服务费29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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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6
合同纠纷
(2019)苏0707民初9416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2497
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4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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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7
合同纠纷
(2019)苏0707民初9405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527
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5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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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8
合同纠纷
(2019)苏0707民初9415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175
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1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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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9
合同纠纷
(2019)苏0707民初9406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106
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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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10
合同纠纷
(2019)苏0707民初9412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10000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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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开庭公告 10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707民初4477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
(2024)苏0707民初646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3
--
(2024)苏0707民初647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4
--
(2024)苏0707民初3676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5
--
(2024)苏0707民初3675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3-22
6
--
(2024)苏0707民初3683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7
--
(2024)苏0707民初3676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8
--
(2024)苏0707民初3680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9
--
(2024)苏0707民初3674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10
--
(2024)苏0707民初3681号
原告
原告: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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