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永梅
9112011366031139XX
500万元人民币
-
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立交桥东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津02民终4851号
被上诉人
-
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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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津0110民初191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S某某,天津天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
2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81758.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8664.19元。 三、保险理赔后,由原告Y某某返还被告S某某垫付款2000元。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天津天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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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G某某,天津天辰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6-10-1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G某某,天津天辰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6-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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