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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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执恢31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9-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执恢310号 | 申请人 | - | 9653318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M某某以第三人合肥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开设的独立共管账户(户名:合肥泽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16×××65,开户行:南京银行新沂支行)存款965331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7-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执异9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异议人T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6-0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3执异9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异议人Z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6-0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3执227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湘0103执227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3民初626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05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3民初6261号 | 申请人 | - | 526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6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7-17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3执903号 | 申请人 | - | 1241938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19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4-16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103民初336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3089112.49 |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3085410元;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上述钢材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钢材款308541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3702.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8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8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103民初3367号 | 申请人 | - | 3085410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银行存款308541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6-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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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5民初1191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3民初9938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3民初9938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金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03民初6261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103民初336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103民初336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8-07-31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湘0103民初336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帝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