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10000102113794K | 营业执照 |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991-12-31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11010620210430010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 2021-04-30 | 2099-12-31 |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京质监许字﹝2022﹞(丰)00427424号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台电梯许可信息变更,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登记表。 | 2022-11-10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11010620211102010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 2021-11-02 | 2099-12-31 |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京丰)﹝2020﹞SPJYYX-96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 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201;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0-11-30 | 2025-11-29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京水行许字﹝2021﹞第61170号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 通过 | 2021-06-21 | 2026-06-20 | 北京市水务局 | |
7 | 丰卫水监字﹝2020﹞第2269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生活饮用水 | 2020-09-30 | 2024-09-29 |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 | |
8 | 空 | -- | 服务事项 | -- | 2099-12-31 | 市规划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京0107民初2835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甲,S某某,L某某,L某某乙 | 50000 | 一、S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L某某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号×××号楼×××号的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变更为L某某;
二、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号×××号楼×××号的房屋腾退交还L某某;
三、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L某某2007年1月至2017年12月房屋使用费50000元;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L某某负担47元(已交纳),由S某某负担10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L某某甲负担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L某某乙负担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6-15 |
2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18民初4986号 | 原告 | 原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被告: 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 | 一、被告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费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元(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已预交),由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担三千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7 |
3 | 合同纠纷 | (2017)京0116民初980号 | 原告 | 原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被告: 北京中洋美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7-04-24 |
4 | 其他 |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7号 | 上诉人 | - | 1784760 | 一、维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定金、设计费共计5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6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87.2元,共计35627.2元,由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4601.2元,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负担11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2.84元,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负担17003元,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859.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04 |
5 | 合同纠纷 | (2014)鹤民初字第34号 | 被告 | - | 112320 | 一、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定金、设计费共计855000元;
二、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11232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6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87.2元,共计35627.2元,由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400.2元,由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负担31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4 |
6 | 合同纠纷 | (2013)潍民一初字第14号 | 原告 | 原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被告: 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 | 4080000 | 一、被告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费40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自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11月18日以31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96万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W某某、W某某分别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W某某为3000万元、W某某为1000万元)对被告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4元,由被告山东晟鑫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25 |
7 | 合同纠纷 | (2013)淇民初字第1780号 | 被告 | 原告: 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 -- | 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1)冀1028民初353号 | 被告 | 原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 北京高院 | 2008-12-11 | |
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 -- | 2008-12-11 | |
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 -- | 1900-08-20 | |
5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4)鹤民初字第34号 | 被告 | 原告: 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