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冯小江
91511322095322271X
20万元人民币
-
营山县朗池镇复兴桥北部新区水木清华4幢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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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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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9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9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8000
(2024)川1322执563号
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7)川13民终2890号
被上诉人
-
1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7-11-14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6)川1322民初349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X某某
241149.34
一、被告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41149.34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6-26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6)川1322民初349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X某某
--
--
2017-04-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川1322民初349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X某某
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
2017-05-18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川1322民初349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X某某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
2016-12-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