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徐健
91120000783316756F
--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宁汇大厦B座写字楼三层301、302及四层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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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22

法院公告 2189

开庭公告 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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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其他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处20万元罚款;对尔轶雪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于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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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天津银保监局
2021-08-16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2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其他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12-16
(津银支付)罚字〔2016〕第01266号
3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其他
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12-16
(津银支付)罚字〔2016〕第01265号

裁判文书 10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津0115民初37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Y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337501.5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L某某、W某某、W某某经济损失337501.5元;(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支付给W某某,联系电话:137××******)二、驳回L某某、W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L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3元,由Y某某负担1017元,执行期限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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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津0105民初29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G某某,天津市红联出租汽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8108.54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停运损失8108.54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53.2元,由被告G某某、被告天津市红联出租汽车队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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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3
保险纠纷
(2021)辽01民终5573号
上诉人
-
79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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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101民初554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春秋运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5874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停运损失5874元(该款打入原告Z某某的账户内,账号:6228××××6773,开户行:农业银行天穆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春秋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给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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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5
保险纠纷
(2020)津01民终4602号
上诉人
-
213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7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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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6
保险纠纷
(2020)冀0426民初161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7480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Y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80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计1118.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18.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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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7
保险纠纷
(2020)津0115民初56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45820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理赔款45820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已减半收取53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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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115民初542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鹏远运输队,L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153566.89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33566.89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计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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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9
其他
(2020)冀0281民初28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南支公司
81390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保险金8139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计1374.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91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4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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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10
保险纠纷
(2020)津0116民初12376号
原告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Q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对Q某某的起诉
2020-09-01

法院公告 218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J某某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Q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3
裁判文书
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G某某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4
裁判文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Y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5
裁判文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024-03-15
6
裁判文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Y某某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024-03-15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Q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8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9
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Y某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开庭公告 836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J某某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24-07-29
2
--
--
其他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24-07-01
3
--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6-25
4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5
--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L某某,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6
--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L某某,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7
--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L某某,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8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6-19
9
--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6-19
10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6-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