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许文焰
91350582MA31GU1A06
2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上垵村商贸北路65-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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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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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582民初7280号
原告
原告:
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9750
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75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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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闽0582民初13456号
原告
原告:
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60500
被告R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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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582民初7280号
原告
原告:
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1-10-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0582民初13456号
原告
原告:
泉州市汇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9-1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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