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冯亚萍
91652827584798991R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巴州和静工业园区金泉综合制造加工区新兴产业区迎风路
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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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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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其他
罚款7500元
7500
和静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04-29
巴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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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巴州和静县工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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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巴州和静县工商局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3第(138)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7-2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和静县税务局
2
2023第(143)
新标准
税许受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3-07-2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和静县税务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申请保全案件
(2019)新2827财保16号
被申请人
-
54267.35
查封冻结被申请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和静县唐昇钢木家俱分公司、被申请人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4267.35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62.67元,由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和静县唐昇钢木家俱分公司、被申请人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申请人L某某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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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2
不当得利纠纷
(2018)新民申140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F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10-25
3
劳动争议
(2018)新民申88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F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8-06
4
不当得利纠纷
(2018)新28民终207号
上诉人
-
30000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7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超付工资3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50元,由被上诉人F某某负担817.5元,上诉人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负担2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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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5
劳动争议
(2018)新28民终169号
上诉人
-
15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7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5元,由被上诉人F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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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6
劳动争议
(2017)新2827民初1302号
被告
原告:
方银山
被告:
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15105
一、被告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方银山支付工资(奖金)15105元; 二、驳回原告方银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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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7
不当得利纠纷
(2017)新2827民初131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36000
驳回原告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新疆大唐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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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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