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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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319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双恒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北消管业有限公司 | 300000 | 一、被告广西北消管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双恒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广西北消管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双恒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8日计算至被告广西北消管业有限公司全额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之日,利随本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天津双恒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北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7-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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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319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双恒阀门销售有限公司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