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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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闽0203民初5937号 | 原告 | 原告: 汇通华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93395 | 一、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通华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8129元及滞纳金(以88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二、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通华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05266元及滞纳金(以105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汇通华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4元,减半收取3522元,由原告汇通华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6元,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6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