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伟华
91310230301445070H
15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531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5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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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处罚
其他
罚款柒仟柒佰元整
7700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04-14
--
2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2500
陈家镇人民政府
2021-03-18
--
3
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处罚
其他
罚款柒万伍仟伍佰元整
75500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11-27
--
4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其他
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250000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0-07-29
第2120200096号
5
对未申请开工放样复验的处罚
其他
--
--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05-08
第2120190003号

被执行人 1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7454
(2024)沪0151执1641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2
718530
(2024)沪0151执1477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3
757685
(2024)沪0151执990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4
653624
(2024)沪0151执942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5
27703
(2024)沪0151执936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6
78420
(2024)沪0151执937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7
5896
(2024)沪0151执938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8
21487
(2024)沪0151执940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9
18125
(2024)沪0151执943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10
27156
(2024)沪0151执857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51民初10266号
被告
原告:
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03802.71
一、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102.94元、保修金20351.28元,合计217454.22元;同时,原告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86348.49元、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31105.7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含保修金)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2元,减半收取计2346元,财产保全费1651元,合计3997元,由原告苏州欧路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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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2
--
(2023)沪0151民初11610号
其他
-
718530.48
一、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工程款718530.48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718530.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6元,减半收取计5493元,由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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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3
--
(2023)沪0151财保256号
其他
-
--
--
2023-11-20
4
--
(2023)沪02民终10284号
其他
-
--
准许上诉人某某公司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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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5
--
(2023)沪0151民初10266号
其他
-
226176.2
查封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某某企业某某公司4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617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51元,由申请人某某公司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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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6
--
(2022)沪0151民初4993号
其他
-
43261986.17
一、被告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8工程款 42261986.17元;被告某某企业某某公司9对被告某某公司1前述工程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8有权在被告某某公司1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原告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8要求被告某某公司1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8要求被告某某公司1支付审价费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688元,由原告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8负担119027元、被告某某公司1负担241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8负担1650元、被告某某公司1负担3350元;鉴定费950000元,由原告某某集团1某某公司8负担313500元、被告某某公司1负担63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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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7
--
(2023)沪0151民初574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0000
一、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0元;二、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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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8
--
(2023)沪0151民初517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渝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47284.9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渝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447,284.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7,284.90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计4,231元,保全费2,908元,合计7,139元,由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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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9
--
(2022)沪0151民初9323号
被告
原告:
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98550
一、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9,275元及利息(以449,275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无锡王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449,275元范围内就其完成的上海市崇明区崇明陈家镇项目示范区门窗幕墙工程中尚未销售的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9.13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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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10
--
(2023)沪0151民初5178号
被申请人
被告:
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77521.36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7,521.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908元,由申请人上海渝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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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开庭公告 9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51民初278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2
--
(2024)沪0151民初278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3
--
(2024)沪0151民初332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五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4
--
(2024)沪0151民初332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五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5
--
(2024)沪0151民初332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五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6
--
(2024)沪0151民初1860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7
--
(2024)沪0151民初1860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8
--
(2024)沪0151民初332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五爱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9
--
(2024)沪0151民初1202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润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10
--
(2024)沪0151民初1202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润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骧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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