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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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2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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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05执6343号 | 2023-10-10 | (2023)津0105民初8937号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2执5591号 | 2023-08-04 | (2023)津0112民初6318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沪0115执28563号 | 2023-08-01 | (2023)沪0115民初39530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冀0921执19号 | 2023-01-03 | (2022)冀0921民初3214号 | 沧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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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255 | (2024)津0112执4767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 | 4451 | (2024)津0112执4779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3 | 1124 | (2024)津0112执4731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4 | 26298 | (2024)津0112执3464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5 | 32620 | (2024)津0112执3466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6 | 28000 | (2024)津0112执3465号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7 | 583170 | (2024)津0103执1215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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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04民初9364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7-19 |
2 | -- | (2023)津0104民初9363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7-19 |
3 | -- | (2023)沪0115民初3953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赛梦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148070 | 一、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梦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48,070元;二、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梦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8,0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计1,695.50元,保全费1,292元,合计2,987.50元,由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20 |
4 | -- | (2023)津02民终4641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51元,由上诉人S某某、S某某、爱亿农(天津)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20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3)津02民终2507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3-29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津0112民初183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史全胜,S某某 | 642000 | 一、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S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支付原告S某某自2023年1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已发生利息42,000元(自2021年11月25日起算至2023年1月25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三、被告史全胜、S某某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给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利好公司、史全胜、S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3-23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1210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史全胜,S某某 | 636000 | 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2%支付原告Z某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发生利息36,000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共计12个月);三、被告史全胜、S某某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给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利好公司、史全胜、S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200元共计5,37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30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1210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史全胜,S某某 | 2150000 | 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2%支付原告Y某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已发生利息150,000元(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共计15个月);三、被告史全胜、S某某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给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利好公司、史全胜、S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30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1210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史全胜,S某某 | 2120000 | 一、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2%支付原告Z某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已发生利息120,000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共计12个月);三、被告史全胜、S某某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给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利好公司、史全胜、S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4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30 |
10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1173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史全胜,S某某 | 3600000 | 一、被告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196,000元)。二、被告史全胜、S某某对上述第一判项中天津市利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给付款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利好公司、史全胜、S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2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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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津0113民初428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