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岳茂峰
91654002580203380C
1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东梁村农资区III-B099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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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第(1151)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3-3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1)新4027民初788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准许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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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4023民初913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M某某
93267
一、被告M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农药款93267元。 二、驳回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计1286元,由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元,由被告M某某、M某某负担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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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3
其他
(2019)新4004执10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对(2017)新4004民初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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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4
其他
(2018)兵0401执1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7)兵04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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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4023民初2620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
120578
一、被告Q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029元; 二、被告Q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510元; 三、被告Q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14元; 四、被告Q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5元。 五、驳回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被告Q某某负担636元,被告Q某某负担630元,被告Q某某负担61元,被告Q某某负担17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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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4004民初151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关利星
10000
准许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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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4004民初145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封国度
10000
准许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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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兵0401民初223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A某某
5412.72
一、被告A某某给付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农资款4748元、两年逾期利息664.72元,合计5412.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A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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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兵0401民初213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献成一案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2023-03-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兵0401民初213号
原告
原告:
伊犁春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2023-03-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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