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洪培
91410700330055741Q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乡市向阳路679号松江.帕提欧小区3号楼1单元128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豫0308民初4326号
第三人
原告:
孟津县顺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28307.04
一、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津县顺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4153.52元; 二、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津县顺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6415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1.00元,由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3-1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0)豫0183执170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润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德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8-18
3
合同纠纷
(2019)豫03民再101号
被上诉人
-
7439041
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180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180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变更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Z某某支付492.6万元。大连晶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246.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有A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50041元,由A某某负担30800元,Z某某负担192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0-01-16
4
合同纠纷
(2018)豫03民终1808号
被上诉人
-
8463000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Z某某支付保证金总计546.30万元。大连晶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300万元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A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41元,由A某某负担30800元,Z某某负担1924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8-05-18
5
合同纠纷
(2016)豫0322民初169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A某某,大连晶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
5463000
被告A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保证金总计546.30万元,大连晶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A某某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11-08
6
合同纠纷
(2017)豫03民辖终75号
被告
被告:
河南德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3-1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连晶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