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新31民终41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7.18元,由喀什超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热依汗古力·阿布拉审判员 吴 炳 坤 ...更多 | 2023-04-11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新3122民初199号 | 被告 | 原告: 伽师县普瑞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 被告: 喀什超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伽师县普瑞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3.22元,由伽师县普瑞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3-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3001执22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新3001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7-20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新3122民初357号 | 原告 | 原告: 喀什超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阿不拉·祖农 | 210538.59 | 1.被告喀什色满(集团)疏附县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喀什超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790元;
2.驳回原告喀什超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8.59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48.59元,1770元由被告负担,12978.5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17 |
5 | 其他 | (2022)新31民辖终2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2-05-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新3122民初2793号 | 原告 | 原告: 喀什超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装配科技(喀什)有限公司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202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