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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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3执45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973民初11945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洁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 | 213935 | 一、限被告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洁隆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13935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洁隆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4.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