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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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鲁1402民初1647号 | 原告 | 原告: 德州市厚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德州锅炉有限公司 | 1040889 | 被告德州锅炉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市厚丰钢材有限公司钢材款及利息共计1040983.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8元,减半收取7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84元,由被告德州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0 |
2 | 其他 | (2019)鲁1402执保726号 | 其他 | - | -- | -- | 2019-04-29 |
3 | 其他 | (2017)鲁1402执736号 | 申请人 | - | --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5-1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1402民初2607号 | 原告 | 原告: 德州市厚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344095 | 被告山东省德州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德州市厚丰钢材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68334.17元、截止2016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7426.66元,共计175760.83元,并以168334.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14民辖终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1-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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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402民初1647号 | 原告 | 原告: 德州市厚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德州锅炉有限公司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